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无锡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朱律师做为辩护人在会见时了解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在非审讯场所以变相体罚的方式强行逼供所取得,属于非法证据,依法不应做为定案的证据。遂做为辩护人于批捕阶段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刘某某被无罪释放。
律师意见书
无锡市某区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刑事拘留,依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朱效武律师依法担任其的辩护人。辩护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309条之规定,于批捕阶段向贵院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嫌疑人于律师会见时向辩护人陈述:其只是将在淘宝上购买的假冰毒多次向他人贩卖,其并未在假冰毒中掺杂丝毫真冰毒。其之所以向侦查机关承认掺渣少量冰毒,系侦查人员在派出所讯问时,将其带到非讯问场所并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后,导致其无法忍受才依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作出的有罪供述。 对此,辩护人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之规定,如若嫌疑人前述属实,则其供述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故贵院应当于审查批捕阶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68、70、73、310条等条款之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程序,以确保本案的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