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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样本(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用)
【更新时间:2012/10/19 9:22:15】 【字体: 】 【打 印】 【关 闭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到一审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认真地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出庭诉讼。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要求撤销委托,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尚未收取的,依甲方诉请标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应计收的代理服务费,甲方应在撤销委托后三日内支付。

五、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按照律师业务收费有关规定并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选择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甲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人民币       元;

七、办案杂费: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承办业务所需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打字、复印费等由甲方支付。甲方预先暂支乙方人民币     元,乙方应本着合理节约原则使用,由甲方据实结算,少时则由甲方及时补足;待案件结束时,多则由乙方及时退还甲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乙方的服务期: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和解、调解结案)之日时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十一、因本合同引发争议进行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律师事务所

                          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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